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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祖健、杨双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杨祖健。被执行人:杨双琴。被执行人:陈文思。被执行人:方仲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祖健交纳执行款364537.05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709元,申请执行费536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绣名园棋趣坊126幢3单元1702室、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1幢2516室、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名都6号楼401室、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1幢1716室、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831号、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831号后已被(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65-1号查封并设定抵押,目前正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执行处置中,待另案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杨双琴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杨祖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已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文思、方仲进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其他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302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名下的房产、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其他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祖健、杨双琴、陈文思、方仲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0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