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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慧与刘振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刘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杨响坤,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振欣,男,汉族,住大埔县。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刘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与被执行人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22执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饶始隆审判员  江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华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