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董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3刑初53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甲,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5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2015年10月2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开始,被告人董某甲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的住宅内收受附近村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部分投注款转投给上线庄家黄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取提成。至2015年10月,被告人董某甲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共190000多元,非法获利约8000元。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收受投注记录薄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董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述,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董某甲在其位于云浮市云安区的住宅内收受附近村民董某乙、陈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部分投注款转投给上线庄家黄某某、刘某某(在逃),从中获取提成。至2015年10月,被告人董某甲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共190000多元,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2、证人董某乙、陈某某、董某丙、欧某某、董某丁、董某戊、曾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辨认笔录。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8、户籍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情况登记表。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进行聚众赌博,投注金额达到190000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永秋审 判 员 何文大人民陪审员 潘维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梓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