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霍魁与李学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魁,李学武,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魁。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武。委托代理人马学青,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代表人刘宝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益丰商务大厦A座5层。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上诉人霍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魁的委托代理人袁久成、被上诉人李学武的委托代理人马学青、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霍魁对相关费用的支出,提交了新证据,相关赔偿数额需重新核算,故本案发回你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代理审判员 张晨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捍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