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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程艳芬与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芬,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811号原告:程艳芬,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巩留县被告:张东,男,回族,农民,现住巩留县。原告程艳芬诉被告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程艳芬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艳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艳芬承担。审判员  陶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