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郝为乾与马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为乾,马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526号申请人郝为乾。被执行人马庆华。本院在执行郝为乾与被执行人马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3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