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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冉利峰与陈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利峰,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冉利峰,男。被执行人陈亮,男。冉利峰与陈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冉利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亮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合计7124.35元、诉讼费50元及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亮将执行款8024.35元(含执行费50元)交付到本院,本院已依法将7974.35元发还了申请执行人冉利峰,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3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