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公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从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从林,河北省曲阳县人。户籍地曲阳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从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9日退回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9日调取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杨从林在庭审中提供了其立功线索,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1月15日恢复审理,2016年1月18日本院再次退回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于2016年2月18日调取完毕。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从林及其辩护人房晓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从林于2012年3月至4月间,伙同赵军学(另处)等人,用乔繁奎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及网上银行,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开始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7日成立,2012年5月7日注销,经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代码为2200113140,税号为220382589471533)为山东群友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号为00411357至00411400,金额4376943.76元,税额744080.28元。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发票号为00411178至00411356,金额17899616.946元,税额3042934.88元,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人杨从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全部上交。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杨从林的供述;同案赵军学、刘丰供述、证人韩某甲、杨某某、葛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单、销项发票统计表、交易逐笔明细表、现金缴款单、发票明细、采购入库单、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死亡证明、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杨从林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暴利,伙同他人以注册成立公司骗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一般纳税人资格为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杨从林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从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杨从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从林自首,具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赃,应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从林于2012年3月至4月间,伙同赵军学(另处)等人,用乔繁奎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公司账户、个人账户及网上银行,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开始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7日成立,2012年5月7日注销,经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代码为2200113140,税号为220382589471533)为山东群友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号为00411357至00411400,金额4376943.76元,税额744080.28元。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发票号为00411178至00411356,金额17899616.946元,税额3042934.88元,并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案发后,被告人杨从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全部上缴。2015年3月23日杨从林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嫌疑人张耀政进行了辨认,根据杨从林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将张耀政抓获并立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23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赵学军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其伙同杨从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3月24日,杨从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3、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1)被告人杨从林主动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2)杨从林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嫌疑人张耀政进行了辨认,根据杨从林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将张耀政抓获并立案。4、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杨从林信用卡交易明细。5、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销项发票统计表。证明:双辽市胜友矿产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山东群友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6、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逐笔明细表。证明: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双辽支行营业部账户逐笔交易明细。7、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2012年3月6日,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07-441001040020252号账户转入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12年3月12日支出。8、双辽市胜友矿产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票明细。证明: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的具体时间、金额、税额等。9、采购入库单。证明:2012年4月8日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沫煤入库单。10、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1、死亡证明。证明:孙二位于2015年3月3日死亡。12、辨认笔录。证明:韩某乙对大毛(杨从林)进行了辨认。13、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四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侦查。14、同案赵军学的供述:他一共参与注册了两家公司,其中他和刘丰合伙注册成立了双辽市成发矿产品有限公司,他和杨从林合伙注册成立了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双辽市成发矿产品有限公司和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挣钱。2012年年初韩福打电话说双辽市招商引资,政策挺好,可以注册公司开票,而且曲阳县有过来干的。然后他分别和刘丰、杨从林说了去双辽市注册公司开票的事,他们同意了。韩福让韩某乙领他们办理的成发和胜友公司注册手续,每个公司给韩福提二十万元好处费,这两个公司2012年6月份左右就注销了。他在胜友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购买发票用来抵税,大约购买500万左右票,在谁那买的他不知道,都是李国栋给他的,他只是打工。发票都是杨从林卖的,具体卖到哪他不知道。注册资金是杨朋亮以杨从林名义出的,杨从林不是实际经营,他后面有个老板给拿钱让他干的。胜友公司所得钱款由杨从林掌管,但具体获利多少他不知道,胜友公司中他拿了上双辽来的四万元费用,杨从林后来交给他二十万,给山东史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179份发票他不清楚。15、同案刘丰的供述:2012年4月份,他帮双辽市胜友矿产品有限公司卖过增值发票税专用发票,赵军学说胜友矿产品有限公司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卖,他联系了王建军,以票面价格的百分之五点三卖了四千多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建军将买票款打到胜友公司的账户上,杨丛林将钱打到他的农业银行卡上。16、证人韩某乙的证言:2012年3月份左右,他在双辽市注册成立了双辽市通旺矿产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另外他还联系注册了双辽市胜友矿产品公司,法人代表乔繁奎,双辽市成发矿产品公司,法人代表是赵建新。这三家矿产品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有韩福、刘丰、杨从林(外号大毛)、孙义位、赵卫帅、赵建新、赵学军,别人都管他叫二哥。2012年4、5月份,公司开始领大额发票时他就发现注册的这三家公司没有实物交易就是开票卖票的,他看几个人都挺尊重老赵的,老赵平时不跑业务,都是大毛、赵卫帅、刘丰他们三个跑业务,乔阳的父亲和胖子注册完公司以后他就在双辽市再也没见过他俩,所以他感觉老赵是实际经营者。他在公安机关做过辨认笔录,老赵叫赵军学,胖子叫赵建新,大毛叫杨从林,乔阳的父亲不知道叫什么名字。1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他和杨从林是亲属关系,因杨从林在双辽市经营胜友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杨从林委托他将非法所得款人民币50万元交到四平市公安局。1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孙二位是他二哥,因患食道癌于今年阴历正月十三死的,2012年初时孙二位说要去东北开公司,但他不知道孙二位虚开发票,谁和孙二位一起在双辽市开公司他不知道,孙二位和他说杨从林给孙二位跑腿办事,至于他们具体做什么,还有谁参与,这些他都不知道。19、被告人杨从林的供述:2012年3月份,赵军学给他打电话说双辽市有政策,招商引资能退税,提出要到双辽市注册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当时在孙二位的煤场把这事和孙二位说了,孙二位说出面不方便,孙二位出钱,让他出面去双辽市注册公司。赵军学领着他和刘丰等人先到通辽市开鲁县找韩福,让韩福帮他们在双辽市跑关系,由韩福负责到税务局和工商局办公司相关手续,办成一个公司给韩福二十万。他们到双辽市后,韩福让他侄子韩某乙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和领取发票等事项,然后他负责把发票交给孙二位,孙二位负责向外虚开发票,公司在2012年6月份注销,经营了3个月左右。双辽市胜友矿产品公司实际经营者是孙二位,注册资金一百万元,孙二位出资,然后由公司账户转到乔敏奎的账户,再由乔敏奎转到他的账户,都是通过网银转的,他回到灵山以后就把网银给孙二位了。公司经营项目是焦炭、铁精粉,公司没有实物交易,就是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胜友矿产品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千多万,发票具体卖到什么地方他不知道,是孙二位卖的,公司进项发票是孙二位联系的,他不清楚,销项发票也是孙二位卖出的,他没参与。进项发票是3到4个点买的,销项发票是5个点卖的,卖销项发票的资金流是通过公司的网银孙二位做的,都在孙二位那里。公司的具体分工,孙二位是实际老板,负责联系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赵军学也联系过进项发票,韩福和韩某乙负责和工商局、税务局联系办理公司注册手续和领取发票,他跑公司注册手续,然后把发票交给孙二位,办公司的注销手续。另外他还帮孙二位送过两次发票,一次是送往行唐县,一次是送往唐县。胜友矿产品公司有两次交易,其中一次是44份,另一次是179份,这两次交易都是孙二位做的,当时是孙二位让他跑的。他获利能有五十万,给韩福二十万,给赵军学十六万,给刘丰得四万,至于孙二位得多少钱他就不清楚了。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款没用他的银行卡,银行卡一直在他手里,只是打验资款时用了一次。杨某某是他妹夫,他和杨某某交到公安机关的50万元现金是他的违法所得,他今天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把他50万元违法所得款交到公安机关。另外他要检举揭发张耀政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2012年3月份,他碰到老乡张耀政,张耀政问他手头有没有钱,借1000元。他说没有现金,给张耀政转到卡上。张耀政又问他有没有验资款,他说给问问。他给孙二位打电话借100万元,孙二位第二天给他的农行卡上打了100万元,他把这100万元打到了张耀政的建设银行卡上,过了三四天张耀政把这100万元的验资款打回到了他的卡上,张耀政还给了他3.1万元现金。他问这100万元的利息款是谁给打过来的,张耀政说姓苑的老板。双辽市呈祥矿产品有限公司实际就是和他开的公司一样的,从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从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杨从林的原始供述,与同案赵军学、刘丰供述、证人韩某甲、杨某某、葛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单、销项发票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79份、交易逐笔明细表、现金缴款单、发票明细、采购入库单、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死亡证明、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从林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并主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般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五十二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从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被告人杨从林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宋 煜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