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钱洁巍盗窃、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691号罪犯钱洁巍,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徐汇区,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9年3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徐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4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5月23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钱洁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洁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洁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洁巍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重新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