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海泰信息广场b座506。法定代表人穆瑞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和,经理。被告赵辰。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广超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