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字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198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庞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审 判 长 何 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