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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立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714号罪犯马立新,男,1968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5年6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014年1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马立新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立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立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立新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重新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腾马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