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香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蒋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蒋香艳,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蒋香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A-19、20地块鑫杰座A幢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695**号),现因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蒋香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A-19、20地块鑫杰座A幢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69517号)价值312061.58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