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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2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香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蒋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5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汉族。被执行人:蒋香艳,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蒋香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A-19、20地块鑫杰座A幢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695**号),现因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蒋香艳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A-19、20地块鑫杰座A幢2单元13层1301号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69517号)价值312061.58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