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王美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王美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3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城关镇西门街1号。负责人:沈海滨,该支行行长。被告:王美燕,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为与被告王美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