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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淑梅与齐岫岑、孙绍琴、依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淑梅,齐岫岑,孙绍琴,依安县人民医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75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朱淑梅,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齐岫岑,男,193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医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孙绍琴,女,193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医生。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依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泰安大街永勤路。法定代表人:皮保春,该院院长。���诉人朱淑梅与被申诉人齐岫岑、孙绍琴、依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齐民再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淑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4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