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叙永县鑫鑫石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兴文县中城镇开祥采石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叙永县鑫鑫石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中城镇开祥采石厂,林凤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叙永县鑫鑫石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永和路*幢2-3-1。法定代表人:林凤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宇,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文县中城镇开祥采石厂。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大礼村*组。负责人:王发彬。委托代理人:周玉平,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凤高,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何胜宣,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叙永县鑫鑫石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李 荷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相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