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字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县支行与张万田、朱红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县支行,张万田,朱红英,陈福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字1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县支行。驻址崇信县环城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东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健,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张万田。被告朱红英。被告陈福海。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县支行诉被告朱红英、张万田、陈福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三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崇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