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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吕清林诉被告凌希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林,凌希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369号原告:吕清林,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凌希新,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清林诉被告凌希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清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