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乔广军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46号罪犯乔广军,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徒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广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4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乔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乔广军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乔广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广军,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乔广军,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1分。2015年9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滕州市柴胡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乔广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乔广军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广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