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纳兆有、普发书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941号原告纳兆有,男,彝族,1953年9月28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普发书,女,彝族,1954年9月28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185号。法定代表人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纳兆有、普发书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兆有、普发书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