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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馨葶等申请王海生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王xx。王xx等申请王xx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98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xx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98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