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侯晓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伟,侯晓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038号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法定代表人赵桂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武,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伟,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侯晓杰,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伟、侯晓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