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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侯晓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刘伟,侯晓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038号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城郊乡。法定代表人赵桂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武,男,197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伟,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侯晓杰,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伟、侯晓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市乐途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