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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单玉祥、徐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单玉祥,徐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720号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柳河镇老磷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职务:经理。被告单玉祥,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徐素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单玉祥、徐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单玉祥、徐素霞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