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单玉祥、徐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单玉祥,徐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720号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柳河镇老磷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职务:经理。被告单玉祥,男,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徐素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单玉祥、徐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德信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单玉祥、徐素霞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