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襄阳胜欣商贸有限公司与宝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11-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胜欣商贸有限公司。执行人 宝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襄阳胜欣商贸有限公司与宝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马良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正军审判员樊其勇审判员张襄江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段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