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焕苗与姜久安、张建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焕苗,姜久安,张建丽,洪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5号申请执行人:马焕苗。被执行人:姜久安。被执行人:张建丽。被执行人:洪久峰。申请执行人马焕苗与被执行人姜久安、张建丽、洪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久安、张建丽名下房产本院在另案中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4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