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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立伟、常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立伟,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被执行人任立伟,农民。被执行人常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立伟、常江履行给付义务,即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任立伟、常江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存款(账号60×××19、62×××62)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玉贵审 判 员 李建文代审判员 刘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