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铁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右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铁某,曾用名包某某,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塔日根花嘎查党支部书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涉嫌贪污罪,经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右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晓云、德吉德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铁某担任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塔日根花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11年7月上报申请塔日根花嘎查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牧户信息资料时,用曾用名包某某上报的牧户信息资料中,未减出已经从自己草场划割给本嘎查牧民阿某甲家的6000亩(6000亩/2.3850元)草场,仍按总面积18693亩草场面积上报申请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并办理了一切手续,自2011年至2014年每年套取6000亩草场面积的国家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14310元,4年累计57240元,2015年70%的草畜平衡奖补资金10017元,共计67257元直接存入到铁某在新巴尔虎右旗联社阿镇信用社办理的“一卡通”账户内。铁某将上述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中的5724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销,10017元垫付于塔日根花嘎查支出上。被告人铁某身为嘎查党支部书记,利用上报申请塔日根花嘎查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牧户信息资料之便,将自己草场中已经划出的6,000亩草场重复申报,套取国家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被告人铁某担任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塔日根花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在上报申请塔日根花嘎查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牧户信息资料时,用曾用名包某某上报的牧户信息资料中,未减出已经从自己草场划割给塔日根花嘎查牧民阿某甲家的6000亩草场,仍按总面积18693亩上报申请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并办理了一切手续。自2011年至2014年每年套取6000亩(2.3850元/亩)草场的国家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14310元,4年累计57240元,2015年70%的草畜平衡奖补资金10017元,共计67257元直接存入到铁某在新巴尔虎右旗联社阿镇信用社办理的“一卡通”账户内。铁某将上述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中的57240元用于个人家庭开销,10017元垫付于塔日根花嘎查支出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线索登记表、举报信、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职务任命书、工作履历、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阿拉坦额莫勒镇委员会2011年6月23日研究塔日根花嘎查草场纠纷有关事宜会议纪要证实,收回塔日根花嘎查包某某的6000亩。4、塔日根花嘎查草场利用情况调查表、2011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项目草畜平衡奖励补助发放清册、新巴尔虎右旗草原工作站出示的塔日根花嘎查草场基本情况统计表证实,1996年草场登记上,被告人的草场面积是18693亩,2011年7月6日上报资料的填写内容都是被告人以曾用名包某某经手办理的,上报草场面积18693亩。5、巴某提供的2011年6月3日及6月23日的会议记录证实,研究草场纠纷的事宜。6、被告人及阿某甲的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草畜平衡责任书(2011年度)和草畜平衡牧户信息表证实,阿某甲享受6000亩草畜平衡奖补资金,被告人享受18693亩草畜平衡奖补资金的事实。7、被告人及阿某甲签订的协议书证实,2011年11月2日,阿某甲家草场是从包某某草场中划割出6000亩的事实。8、被告人草原使用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的草场面积为18693亩。9、被告人及阿某甲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及阿某甲的草畜平衡奖补资金已发放到2015年的70%。9、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说明、塔日根花嘎查委员会证明及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将2015年70%的草畜平衡奖补资金10017元垫付于塔日根花嘎查支出上。11、证人玉某、巴某、阿某乙、王某某、那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末之前已通知被告人,镇政府决定收回多出的6000亩草场并划给阿某甲家的事实。布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没有跟他谈起上报草场面积时多出6000亩的问题。12、扣押赃款收据清单二张,侦查机关扣押涉案57240元及10017元。13、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进行犯罪的主要事实。14、视听资料,侦查阶段询问被告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身为嘎查党支部书记,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上报嘎查草畜平衡牧户资料时,采取重复申报手段,套取国家草畜平衡奖补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侦查期间,被告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可以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额尔敦达来审判员 乌兰 图雅审判员 双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泉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