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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方雪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方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406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方雪,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鹿泉市,无业。2015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新蕾,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方雪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冀0104刑初字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方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刘方雪到石家庄市桥西区北杜花园小区10号楼顶楼休息,因感到口渴,遂产生抢钱买水的犯罪动机。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居住在北杜花园10号楼1单元902室的被害人尹某到顶楼天台收拾晾晒衣物,在尹某将要离开天台时,被告人刘方雪上前用右手捂住尹某的嘴,用左手按住尹某的脖子,并将其按倒在地,向尹某索要钱财,致使尹某额头划伤、左小臂挫���。被害人尹某为摆脱刘方雪的控制,咬住刘方雪的右手臂,刘方雪用左手将尹某的鼻子戳伤、流血。后尹某松开刘方雪的手臂,刘方雪趁机离开。被告人刘方雪从尹某处未劫取到财物。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尹某报警后,在桥西区北杜花园小区10号楼顶楼抓获被告人刘方雪。归案后刘方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方雪当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尹某陈述,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方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方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方雪欲抢劫被害人尹某财物,但因尹某积极反抗,被告人刘方雪抢劫财物未能���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方雪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方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刘方雪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方雪犯罪事实及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方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刘方雪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偏重的观点,经查,原审判决已将其犯罪情节进行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寅生审 判 员  邵彩然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