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4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7月27日因违法携带枪支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在自家西屋的炕洞里发现其爷爷生前自制的一支铁管枪及数发子弹,后私自存放于家中。2015年7月26日,唐某某和前妻王某某因家庭锁事在牡丹江市八女投江公园附近见面后,唐某某持该枪威胁王某某。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唐某某家中收缴自制铁管枪一支、子弹九发。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枪支JC1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民用自制枪支;JC2为7.62mm的五六式步枪子弹;JC3为五一式手枪弹,均属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规定的枪支弹药范围。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涉案枪支、弹药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枪支、弹药的照片;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王某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