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202号原告唐某1,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邓崇荣,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2,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1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撤回对被告唐某2的起诉,是对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审判员 侯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