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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1202号原告唐某1,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代理人邓崇荣,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2,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某1诉被告唐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1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1撤回对被告唐某2的起诉,是对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审判员  侯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