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与盛伟星、谢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盛伟星,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7472。法定代表人许文醉。被执行人盛伟星,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谢超,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4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盛伟星、谢超所有的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御景城9幢1单元6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