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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67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