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祥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刘进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祥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祥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稔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乃满被执行人:刘进忠,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祥满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09883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061.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收到该院的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