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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铭、孙新凤、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铭,孙新凤,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354号原告刘某某,男,17岁。法定代理人刘正平,男,37岁。委托代理人马桂奇,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铭,男,31岁。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凤,女,48岁。被告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前街68号。法定代表人年国俊。委托代理人侯宪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铭、孙新凤、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子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