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铭、孙新凤、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铭,孙新凤,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354号原告刘某某,男,17岁。法定代理人刘正平,男,37岁。委托代理人马桂奇,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铭,男,31岁。委托代理人蔺志江,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凤,女,48岁。被告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前街68号。法定代表人年国俊。委托代理人侯宪珍,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铭、孙新凤、新疆志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子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