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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女,1964年6月2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八街社区居委会退��。委托代理人:李旺虎,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9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申请再审称:第一、两份再审判决的审理超过了当事人赵×的诉求范围。对于楼房部分和债务部分再行处理,完全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明显属于程序违法;第二、从实体上看,我与赵×离婚协议中就楼房和债务的处理已经达成协议。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均应当成为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本案为再审程序,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处理此前的离婚纠纷,违反法律溯及力原则;第三、两审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19.3万元的分割结果与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确认的处理结果严重冲突。本次再审判决债务各自负担一半的处理结果明显过于随意。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赵×、李×之间达成的附生效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而未生效,故二审判决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未依据上述协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为原则,结合赵×、李×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依法分割,并无不当。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7号楼1单元2层6号及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44号楼2单元501号两套房屋是原属于赵×与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李×已将该两套房产出卖给案���人并取得房屋价款,故二审判决认为应将出卖房屋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关于共同外债193000元的负担问题,二审判决由双方各负担一半,处理并无不当。李×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