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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路运通与马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运通,马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974号原告路运通。被告马相顺。原告路运通与被告马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运通诉称:201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相顺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马相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自负。根据原告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欠(借)条》及其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马相顺累计向原告路运通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2月4日出具借条1份。借款应当及时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相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路运通借款10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相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