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继怀与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怀,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66号原告李继怀。被告王敏。未到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洗马南路西侧。负责人张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原告李继怀诉被告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继怀以与被告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怀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怀撤回对被告王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继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