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4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隋宝强与陈维加、欧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宝强,陈维加,欧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87号原告:隋宝强。被告:陈维加。被告:欧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宝强与被告陈维加、欧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宝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储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