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81号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新颜。被告布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瑞敬。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决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少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