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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81号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新颜。被告布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瑞敬。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决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少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