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周文生、周敬天与射阳县海通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生,周敬天,射阳县海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周文生,农民。原告周敬天,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居仁,射阳县阜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海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射阳县海通镇人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建果,射阳县海通镇农经中心主任。原告周文生、周敬天诉被告射阳县海通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文生、周敬天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生、周敬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生、周敬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生、周敬天负担。审 判 长 孔玲玲审 判 员 张爱武代理审判员 戴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