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卢绍才与潘国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卢绍才。被执行人潘国君。本院在执行卢绍才与被执行人潘国君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潘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国君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到被侵占的房屋执行,被执行人潘国君闭锁房屋,去向不明,无法腾空该房屋的财产、物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伟成审 判 员 韦乃彪代理审判员 陈俊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