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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衡晓保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衡晓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更350号罪犯衡晓保,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1年8月31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衡晓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徐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有悔改表现,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宿中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11日止;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以(2015)宿中刑执字第0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衡晓保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衡晓保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违规扣分情况汇总表、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财产类判决执行情况调查表、洪泽湖监狱个人资金对账单、罪犯关于财产类判决的履行计划、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衡晓保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罪犯衡晓保被判处的财产刑全部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衡晓保准予减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曼莉审 判 员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