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与董进发、耿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董进发,高邑县进发乳品店,耿爱平,董巧云,李永强,安燕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4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26号。代表人苌志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晓龙,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安燕君,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进发,高邑县进发乳品店经营人。被告耿爱平,自由职业者,系董进发妻子。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巧云,女,住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新城大街文化小区20号。被告董巧云,石家庄宏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永强,自由职业者,西董巧云丈夫。委托代理人董巧云,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高邑县进发乳品店,住所地高邑县新城大街南段路西。经营人董进发,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董进发、耿爱平、董巧云、李永强、高邑县进发乳品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为183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豪人民陪审员 魏荣梅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