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河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学国与张宝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国,张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河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国,男。被执行人张宝杰,男。本院依据(2010)河执字第8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宝杰所有的鲁QD07**号汽车一辆及厂房、机器设备一宗。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宝杰所有的鲁QD07**号汽车一辆及厂房、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连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