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刘振宇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振宇,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人,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振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刘振宇因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华山派出所民警王旭天、杨俊武带至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12号的华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派出所大厅内,被告人刘振宇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打砸派出所内物品,并将处理纠纷的民警王旭天右侧面部打伤,造成民警王旭天右侧面部挫伤(伴擦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振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伤民警王旭天的陈述;证人杨俊武、刘某等人的证言;人民警察证;现场照片;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报警情况登记表;视频资料;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振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振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