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信通开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信通开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917号原告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水榭花都B区46号楼04011大厅。法定代表人齐某,经理。被告信通开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中昊集团3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被告信通开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信通开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锦途装饰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信通开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何滨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孙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