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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右执字第001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金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达西旦木杜、斯琴巴图、七十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金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达西旦木杜,斯琴巴图,七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右执字第001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右旗金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法定代表人张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军,男,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达西旦木杜,男,蒙古族,1984年5月9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斯琴巴图,男,蒙古族,1986年6月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被执行人七十一,男,蒙古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达西旦木杜、斯琴巴图、七十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达西旦木杜、斯琴巴图、七十一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达西旦木杜个人工资在中国工商银行阿拉善右旗支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达西旦木杜的账户(户名:达西旦木杜);二、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