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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焕强与邓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强,邓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434号原告:王焕强。委托代理人:张金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明军。原告王焕强与被告邓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明军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1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18000元,从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因发工资原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18000元,并用于发放被告工作人员工资,并约定2014年8月31日前归还,逾期利息按照市场利息一分五厘计算(自2014年9月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焕强借款21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1800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邓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