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霞飞与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霞飞,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周霞飞,女,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甘肃省武山县,工人。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霞飞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4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