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663号原告夏某甲,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夏某乙(系原告夏某甲的姐姐),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周敏,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女,196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孙小芳,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骏卿,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某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根据是当事人的申请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乙、周敏,被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骏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年分居,感情基础薄弱。2009年被告提前退休回沪后,被告经常居住其父母处,夫妻徒有虚名。2010年4月被告将其衣物等日常用品从原告处搬回其父母处,双方开始分居。期间原、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均因被告的原因而未果。2014年11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未获法院支持。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杜某辩称,因居住的房屋动迁,被告才搬回父母处居住。安置房交房后,被告几次向原告提出要居住,原告不同意。原告提起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改善过,继续分居。2010年1月原、被告居住的房屋被动拆迁,安置房屋两套,其中周浦的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姐姐名下,被告无异议,但原告居住的宝山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判决离婚,该房屋应予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房屋及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等归原、被告个人所有,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号XXX室公有住房拆迁后原告取得的安置款、安置房等归原告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就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进行公证。同年4月被告搬回父母处,自此开始分居。2014年11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双方继续分居。2016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2010年1月25日,原告就其承租的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号XXX室房屋与动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原告姐姐夏某乙及夏某乙之子沈民的户籍在该房屋内,安置上海市浦东新区瑞浦路XXX弄XXX号XXX室(产证已登记在夏某乙、沈民名下)、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两套房屋。原、被告婚后购置的黄金项链一条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961号民事判决书、公证书、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谈话笔录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动拆迁的原因双方分开生活,期间又未相互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无夫妻和好的诚意,继续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后购置的黄金项链一条归被告所有。动拆迁安置的房屋涉及其他同住人的权益,在本案中不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夏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二、在被告杜某处的黄金项链一条归被告杜某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夏某甲与被告杜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